基礎資產悉數抵押
2010年1月,永祥糧機以資產抵押及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方式向中國建設銀行安陸支行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限三年,至
招股說明書顯示,永祥糧機為獲得銀行借款,已抵押了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和機器設備,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抵押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當期公司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總量的比例分別為98.55%和99.87%,已抵押的機器設備賬面值占全部機器設備凈值的65.35%。如出現永祥糧機不能按時償還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的銀行借款的情況,則抵押權人有可能依法行使抵押權處置該等資產。
“公司就相當于由一根鏈子吊在半空中經營,一旦銀行貸款方面的資金鏈有所閃失,公司最基本的資產-----土地和廠房都會被銀行處置,公司的生產也無從依托。”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而永祥糧機卻似乎對于這種基礎資產高程度抵押已經習以為常,并沒有意識到這里面的巨大風險。公司在回復記者的提問中表示,公司是成長中的中小企業,為實現發展戰略和業務擴張向銀行借款時,抵押了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和機器設備。目前,本公司未出現銀行借款逾期不還的情況,未發生因資產抵押而導致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
“以前未發生并不代表不會發生。”上述專業人士表示,“這個風險一旦發生,公司的生產就無從依托,意味著公司難以為繼。如果之前發生過,根本不可能有今天的公司在申請上市。這種解釋毫無意義。”
公務員持股是否違規?
有接近永祥糧機的人士透露,“1998年,公司籌備時,對民營企業設立股份公司的政策把握不準,據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法人股東。”當時,永祥糧機的前身是永祥有限,發起人皆為自然人,并無法人股東,為了規避這一規定,永祥糧機讓石定秒等18名股東委托永祥工會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代持股份,實際控制人王勇強則與鎮辦集體企業李店鑄造廠簽署代持《協議》。
兩名代持法人股東并無實際股權,甚至在《協議》中言明,“股份歸屬于王勇強,產生的全部收入歸屬于王勇強,李店鑄造廠按照王勇強的意思表示辦理永祥糧機的所有事宜。”虛擬代持股分別于2002年和2009年以零元價格轉讓給了原股東。
這種代持是否存在違規?永祥糧機向記者解釋,上述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解除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確認意見。
“是否當地政府部門確認后,就算合規?”業內人士表示,這還需深入調查。
而另有一個信息,在整個事情中顯得格外醒目。在當時永祥工會代為持股的18名股東名單中有一名叫姚安鋒的股東,此人為公務員。持有永祥糧機約22萬股的姚安鋒占發行前總股本的0.65%。《公務員法》與《廉政準則》皆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加營利性活動,公務員參與發起設立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永祥糧機的解釋是,法律法規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對公務員能否持有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份沒有禁止性規定。姚安鋒成為本公司的股東有其特殊背景,其股份的來源是接受其母親的贈與所得,而且其不參與本公司的經營管理。
此解釋立即遭上述業內人士的質疑:善于代持游戲的永祥糧機,姚安鋒母親持股,是不是另一場代持呢?
對于當初法人單位為王勇強代持股份,以及公務員姚安鋒持股是否違規,本網將進一步調查報道。